(2012)滦民初字第3685号
裁判日期: 2012-11-3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范晓江与被告范晓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晓江,范晓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滦民初字第3685号原告:范晓江。委托代理人:郎俊富,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晓军。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晓江与被告范晓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晓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0.00元,由原告范晓江负担。审判员 朴金利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