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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滦民初字第3685号

裁判日期: 2012-11-3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范晓江与被告范晓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晓江,范晓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滦民初字第3685号原告:范晓江。委托代理人:郎俊富,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晓军。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晓江与被告范晓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晓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0.00元,由原告范晓江负担。审判员  朴金利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