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605号
裁判日期: 2012-11-3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奂菊华与张彦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奂某,张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605号原告奂某,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熊敏辉,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 春 梅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静(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