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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605号

裁判日期: 2012-11-3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奂菊华与张彦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奂某,张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605号原告奂某,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熊敏辉,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 春 梅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静(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