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大东民(一)初字第1162号
裁判日期: 2012-11-30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王XX与沈阳XX公司财产损害赔偿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沈阳XX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大东民(一)初字第1162号原告:王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被告:沈阳XX有限公司。原告王XX与被告沈阳XX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志坤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吴慧英独、人民陪审员任晓霞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被告XX公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XX诉称:2009年X月原告到被告处购买4组暖气,质保期2年,经过专业安装后投入使用,但其中两组暖气于2011年1月爆裂致原告及楼下邻居家被淹,造成财产损失。原告要求退货,但被告以只保修不包退包换为由拒绝原告,只赔偿原告700元及邻居2000元。后原告将爆裂的暖气送往被告处返厂修理,同时又从被告处购买2组暖气,安装使用一个月后,楼下住户发现棚顶木板大面积长毛,向原告索赔,原告又赔偿住户1000元。后购买的2片暖气于2012年3月又在质保期内爆裂,导致原告及楼下住户地板、墙体、柜子、床及被褥等家具及日常用品严重受损。这4组都坏了,现在给被告返回去3组,剩1组在家放着。期间一直沟通此事,当时被告的售后员来看过现场,没做任何记载,说回去和经理说,之后就没有信了。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却不予回应并且拒绝退货。原告邻居因未能得到被告赔付便直接要求原告赔偿,原告只好先行赔付3000元。现要求被告承担原告先行赔付楼下住户的赔偿金4000元,赔偿原告自家损失2000元,给付原告暖气安装费1000元,赔偿原告购买6组劣质暖气支付的15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如果被告同意协商解决,要求给付赔偿楼下的4000元及赔偿原告1000元就可以。现原告家及楼下住户都重新进行了装修,因被告不同意鉴定,也没办法进行鉴定。被告XX公司辩称:第一次发水我们承认,也到楼下看了现场,给楼下赔偿2000元,已经处理完。这次发水我们公司派售后的于强到原告家现场,说给楼下造成损失但没有到楼下看,回来和我们说暖气坏了给楼下冲了,但是冲什么程度什么情况不知道,第一次赔偿给原告更换地板的钱而没有更换。现地板第二次被冲泡,其他未看出什么损失,楼下损失情况不清楚。公司规定不负责初次安装暖气,购买时不包含安装,只有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损坏、质量问题负责免费拆卸安装,保修期是2年,期间原告没用我们进行安装服务,所以不同意承担安装费用。原告购买的是新型的散热器,在国家标准中有明确规定在非采暖期间要求对散热器进行满水保养,对水质标准也有要求,原告没有做到,购买2年内是负责免费维修,不能给更换,要求退货是不同意的,不同意承担购买6组暖气款1500元。造成的损失可以协商解决,第一次已赔偿原告700元,但原告家未更换地板,不同意地板的赔偿,可以适当赔偿原告家一些损失700元。对楼下受损没有异议,但赔偿的数额有异议,不同意赔偿4000元损失,没有证据证明给楼下赔偿,我们也不知道具体情况,提供的赔偿款收条没有日期。是因水锈造成的漏点,不是暖气爆裂。其他诉讼请求不同意赔偿,没有到现场不同意做评估鉴定。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9日原告到被告处购买4组暖气,保质期2年,经安装使用后其中2组暖气于2011年1月爆裂致原告及楼下住户被淹造成财产损失。被告未予退货,赔偿原告700元、赔偿楼下住户2000元。原告于2011年1月20日将爆裂的2组暖气送回被告处修理,同时又从被告处购买2组暖气,安装使用一个月后,楼下住户发现棚顶木板大面积长毛,原告为此赔偿1000元。后购买的2组暖气于2012年3月爆裂,导致原告及楼下住户地板、墙体、柜子、床及被褥等家具及日常用品被冲淹受损。原告称楼下住户因未得到被告赔付直接要求其赔偿,并先行赔付3000元。现原告送回被告处3组,剩余1组放在家里。期间原告与被告沟通此事,被告的工作人员查看过现场。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与答辩、单位自有住宅使用证、保修卡、订货单、证明、收条、照片等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公民的私有财产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因购买被告暖气片在使用中爆裂,致使原告家中及楼下住户被冲淹引发侵权事件,致其财物受损,被告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关于原告及楼下住户的财产损失,因事后双方未及时解决,原告及楼下住户已进行清理及装修,对室内的物品损失无法进行评估,对原告主张自家的财产损失没有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因被告认可赔偿原告自家财产损失700元,故本院只能以此作为赔偿标准。关于原告对楼下住户已先行赔付一节,因楼下住房已恢复原状,无法通过鉴定认定损失金额,本院结合原告提供的证据及被冲淹的照片等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对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以本院依法酌定的为准,过高的要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暖气安装费1000元的主张,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提出购买6组暖气片系劣质暖气片,要求被告承担所支付的1500元购买款,因原告主张的暖气片系存在质量问题,有漏点导致的爆裂,该主张属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原告应另行主张权利。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沈阳XX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王XX财产损失费700元;二、被告沈阳XX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王XX支付其楼下住户财产损失的赔偿费用3000元;被告沈阳XX有限公司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三、驳回原、被告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沈阳XX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刘志坤审 判 员 吴慧英人民陪审员 任晓霞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白 璐本案判决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