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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武侯民初字第4222号

何道有与邓洪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27
公开日期
2015-07-20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何道有,邓洪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侯民初字第4222号原告何道有,男,汉族,1972年9月1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临江路8号1栋9单元4楼2号。被告邓洪成,男,汉族,1986年4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罗江县新盛镇老君村5组6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道有与被告邓洪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道有于2012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道有申请撤诉,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道有撤回对被告邓洪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80元,减半收取840元,由原告何道有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刘潺潺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邹文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