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侯民初字第4222号原告何道有,男,汉族,1972年9月1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临江路8号1栋9单元4楼2号。被告邓洪成,男,汉族,1986年4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罗江县新盛镇老君村5组6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道有与被告邓洪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道有于2012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道有申请撤诉,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道有撤回对被告邓洪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80元,减半收取840元,由原告何道有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刘潺潺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邹文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