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定法执字第00399号申请执行人韩某某。被执行人张某甲。被执行人张某乙。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定民初字第00474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确定由被执行人张某甲给付申请执行人韩某某借款15000元本金及利息,由被执行人张某乙负连清偿责任。经本院主持和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张某甲当庭给付申请执行人韩某某15000元,利息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再不追偿,案件受理费137.5元、执行费125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2)定民初字第004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刘定平
审 判 员 万 林
代理
审判员 孟昭江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高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