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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定法执字第00399号

韩某某与张某甲、张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27
公开日期
2018-05-31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韩某某,张某甲,张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定法执字第00399号申请执行人韩某某。被执行人张某甲。被执行人张某乙。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定民初字第00474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确定由被执行人张某甲给付申请执行人韩某某借款15000元本金及利息,由被执行人张某乙负连清偿责任。经本院主持和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张某甲当庭给付申请执行人韩某某15000元,利息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再不追偿,案件受理费137.5元、执行费125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2)定民初字第004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刘定平

审 判 员  万 林

代理

审判员  孟昭江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高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