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民一初字第1693号原告青岛平度市粮油供应公司。住所地:平度市杭州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李洪文,经理。被告杨清亮,男,1972年9月9生,汉族,住平度市。
原告平度市粮油供应公司公司与被告杨清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平度市粮油供应公司公司于2012年11月2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平度市粮油供应公司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度市粮油供应公司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诉递费60元,共计160元由原告平度市粮油供应公司公司负担。
审判长 孙吉昌
审判员 刘月纯
审判员 姜明进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马世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