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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平民一初字第1693号

青岛平度市粮油供应公司与杨清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27
公开日期
2016-12-19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青岛平度市粮油供应公司,杨清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民一初字第1693号原告青岛平度市粮油供应公司。住所地:平度市杭州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李洪文,经理。被告杨清亮,男,1972年9月9生,汉族,住平度市。

原告平度市粮油供应公司公司与被告杨清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平度市粮油供应公司公司于2012年11月2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平度市粮油供应公司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度市粮油供应公司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诉递费60元,共计160元由原告平度市粮油供应公司公司负担。

审判长  孙吉昌

审判员  刘月纯

审判员  姜明进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马世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