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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2982号

王荣东与金家勇、丁二萍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2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2982号

原告:王荣东,男,194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建筑工),住安徽省肥东县。

委托代理人:李丰升,安徽李丰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鑫,安徽李丰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家勇,男,195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告:丁二萍,女,198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肥东县。

委托代理人:吕海岩,上海市雄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太林,男,196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委托代理人:吕海岩,上海市雄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注册号310000000087299。

法定代表人:李中宁,总裁。

委托代理人:夏晓萍,上海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绍淳,上海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荣东与被告金家勇、丁二萍、白太林、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王卫东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2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荣东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鑫,被告丁二萍、白太林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吕海岩,被告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绍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家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荣东诉称:2011年12月24日,金家勇驾驶皖A×××××号三轮汽车沿肥东县宏图大道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四顶山路交叉口处,遇丁二萍驾驶的苏A×××××小型客车沿四顶山路由北向南行驶,两车在交口处发生碰撞,造成皖A×××××车驾驶人金家勇及乘车人王荣东等13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认定,金家勇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丁二萍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王荣东等无责任。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1375.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金家勇未答辩。丁二萍、白太林辩称:丁二萍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在保险公司赔偿后承担30%的责任;白太林对事故的发生无过错,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自身存在过错,应减轻被告的责任。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辩称:丁二萍承担次要责任,只能承担30%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已赔偿了医疗费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金项内18578.8元,商业险不应在本案一并处理。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24日17时12分许,金家勇驾驶皖A×××××号三轮汽车沿肥东县宏图大道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四顶山路交叉口处,遇丁二萍驾驶的苏A×××××小型普通客车沿四顶山路由北向南行驶,两车行驶至交口处发生碰撞,造成皖A×××××三轮汽车驾驶人金家勇及乘车人王荣东等12人受伤、王锦银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肥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金家勇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丁二萍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王荣东等无责任。王荣东受伤后,在肥东县人民医院治疗,住院17天,出院诊断为:1.头皮挫伤;2.腰腹部、臀部软组织损伤;3.┼牙缺失4.椎基底动脉供血不足。出院医嘱:建议休息三周,避免重体力劳动;我科随诊。原告用去医疗费15837.8元(欠医院)。另查明:苏A×××××小型客车登记车主是白太林,由李懋奇向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50万元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险,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本院已判决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王翠苹88578.8元,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王翠苹381845.68元。以上事实,由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病历记录、医疗费发票、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载卷证明。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身体致人身损害的,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金家勇、丁二萍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致王荣东受伤,金家勇、丁二萍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二人对本起事故发生所承担的责任,本院确认金家勇及丁二萍分别承担60%及40%的责任。本起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有:医药费15837.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40元(20元/天×17天);营养费340元(20元/天×17天);误工费3787元(36376元/年÷365天×38天);护理费1329元(28534元/年÷365天×17天);根据事故责任及事故造成的后果,精神抚慰金酌定为1000元;交通费酌定400元。综上,原告的各项赔偿费用合计23033.8元。鉴于本起事故造成多人伤亡,上述损失,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只能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2500元的赔偿责任,余款20533.8元,根据事故责任,由被告金家勇赔偿12320.3元(20533.8元×60%),丁二萍、白太林连带赔偿8213.5元(20533.8元×40%),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其承保的机动车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王荣东2500元;

二、金家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王荣东12320.3元;

三、丁二萍、白太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赔偿王荣东8213.5元;

四、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三项中丁二萍、白太林连带赔偿的款项在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即8213.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85元,减半收取为292.5元,由金家勇负担175.5元,丁二萍、白太林共同负担1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卫东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永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