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吉丰民一初字第422号原告刘玉,男,汉族,1945年3月14日生,退休职工,住吉林市丰满区。委托代理人王丰,吉林圣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兴。女,汉族,1986年12月28日生,无职业,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委托代理人王子华,吉林市尊爵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诉被告高兴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玉于2012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5元减半收取382.5元由原告刘玉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单军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