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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吉丰民一初字第422号

刘玉诉高兴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27
公开日期
2016-04-12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高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吉丰民一初字第422号原告刘玉,男,汉族,1945年3月14日生,退休职工,住吉林市丰满区。委托代理人王丰,吉林圣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兴。女,汉族,1986年12月28日生,无职业,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委托代理人王子华,吉林市尊爵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诉被告高兴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玉于2012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5元减半收取382.5元由原告刘玉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单军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