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永瓯商初字第715号
原告:杨舰。
被告:麻腾松。本院于2012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的原告杨舰诉被告麻腾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在法定期限内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吴孙有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剑博 关注公众号“”
杨舰与麻腾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永瓯商初字第715号
原告:杨舰。
被告:麻腾松。本院于2012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的原告杨舰诉被告麻腾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在法定期限内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吴孙有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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