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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温永瓯商初字第715号

杨舰与麻腾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27
公开日期
2015-01-23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永瓯商初字第715号

原告:杨舰。

被告:麻腾松。本院于2012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的原告杨舰诉被告麻腾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在法定期限内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吴孙有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剑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