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山执字第339号
申请执行人:陈传玉。
被执行人:朱泓光。本院在执行陈传玉诉朱泓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山阳区人民法院(2011)山民初字第24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洪亮执行员 王彦胜执行员 马宏伟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苏志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