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六金民二初字第02088号
原告:卞修杰,男,汉族,1949年3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晏学文,金安区望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启全,男,汉族,1963年8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韩春,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卞修杰与被告刘启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卞修杰于2012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卞修杰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精神。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卞修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880元,减半收取3440元,由原告卞修杰负担。
审判长 傅诗庆
审判员 李立军
审判员 朱中全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