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六金民二初字第02088号

卞修杰与刘启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2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卞修杰,刘启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六金民二初字第02088号

原告:卞修杰,男,汉族,1949年3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晏学文,金安区望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启全,男,汉族,1963年8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韩春,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卞修杰与被告刘启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卞修杰于2012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卞修杰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精神。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卞修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880元,减半收取3440元,由原告卞修杰负担。

审判长  傅诗庆

审判员  李立军

审判员  朱中全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