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亳民三初字第00032-6号
原告:安徽皖家酒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1053380-8,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高炉镇。
法定代表人:张建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贺,安徽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林河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宋集镇林河村。
法定代表人:凌洪武,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李昕风,男,37岁,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皖民三终字第0007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河南林河酒业有限公司未按民事调解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扣划被告河南林河酒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万元至原告安徽皖家酒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涡阳县支行的账户,账号:12×××45。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雷 晨
审 判 员 苏维丽
代理
审判员 陈 芹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韩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