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合民初字第648-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水县支行(以下简称合水农行)。住所地:合水县西华中街文化路2号。负责人董建军,行长。委托代理人白希耀,资产处置部经龚。被告张巧玲,女,生于1965年1月28日,汉族,农民,甘肃省合水县人。被告梅步涛,男,生于1952年2月4日,汉族,甘肃省合水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合水农行与被告张巧玲、梅步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水农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合水农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水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9的元,减半收取755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水县支行负担。
审判员 齐志航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吉清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