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O12)章商初字第1180号 原告山东力特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 法定代表人孙立训,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学武,男,生于1969年4月21日,汉族,居民,该公司法律顾问,住章丘市。 被告张继怀,男,生于1968年12月16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 原告山东力特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继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路瑛独任审判,于2012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力特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郑学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继怀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3月,被告到我公司联系购买升降机业务,经洽谈,被告购买施工升降机一台,型号为(SC200/200),总价款为20.5万元。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定金1万元,原告依照合同内容及条款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并将设备交付给被告,被告收到设备后,以种种理由推脱拒不履行剩余19.5万元的货款义务。原告认为其行为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偿付货款19.5万元;诉讼费等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张继怀在本案审理期间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本院认定,2012年3月22日,原告山东力特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继怀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的塔机一台,同日被告给付原告定金1万元,交付定金后,被告将货提走,后原告找被告催要货款,被告称经济紧张,至今尚欠余款19.5万元,致原告诉来本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所欠货款19.5万元。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原告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是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的,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原被告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现原告依约向被告供货,被告未全面履行付款义务,尚欠余款19.5万元,原被告之间欠款事实清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支持。被告张继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了自己的抗辩权,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自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张继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山东力特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货款19.5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0元,由被告张继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路 瑛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美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