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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永民执字第420号

孙淑范与何占林、何龙义务帮工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27
公开日期
2016-06-06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淑范,何占林,何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永民执字第420号申请执行人孙淑范。委托代理人何臣。被执行人何占林。被执行人何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淑范与被执行人何占林、何龙(2012)永民执字第420号义务帮工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一、被执行人从2012年起至2021年止,每年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三万元(共10年,分别于每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

二、被执行人转包给申请执行人一垧旱田耕种十年(从2013年起至2022年止);

三、案件受理费6618元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执行受理费74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分别于2012年12月31日前付清;

四、双方当事人按协议全部履行完毕后,本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淑范于2012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本案本次终结执行保留债权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永吉县人民法院(2012)永民一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  洪  军

审判员 焦  桂  香

审判员 樊  明  鑫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国双(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