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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山执字第689号

郭景川与赵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27
公开日期
2018-04-03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景川,赵国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山执字第689号

申请执行人:郭景川。

被执行人:赵国庆。本院在执行郭景川诉赵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山阳区人民法院(2010)山民初字第11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洪亮执行员  王彦胜执行员  马宏伟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苏志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