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山执字第689号
申请执行人:郭景川。
被执行人:赵国庆。本院在执行郭景川诉赵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山阳区人民法院(2010)山民初字第11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洪亮执行员 王彦胜执行员 马宏伟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苏志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