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逍民初字第334号
原告:黄青峰,男,197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都昌县,现暂住浙江省慈溪市。
委托代理人:王国权,慈溪市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桂干,男,197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现暂住浙江省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青峰诉被告桂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青峰于2012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桂干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青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青峰负担,交纳本院。
审 判 员 王正治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代
书记员 丁 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