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六裕民二初字第01065号本院对原告六安仁和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田兴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2)六裕民二初字第01065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将判决书第一页“原告六安仁和物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畅到庭参加诉讼”补正为“原告六安仁和物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卫东到庭参加诉讼”。
审判员 余学柱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韩 洁 微信公众号“”
六安仁与田兴如补正笔误裁定书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六裕民二初字第01065号本院对原告六安仁和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田兴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2)六裕民二初字第01065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将判决书第一页“原告六安仁和物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畅到庭参加诉讼”补正为“原告六安仁和物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卫东到庭参加诉讼”。
审判员 余学柱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韩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