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深南法知民初字第927-930号

02深圳市星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俊杰计算机网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27
公开日期
2016-12-13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星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深圳市俊杰计算机网络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南法知民初字第927-930号原告深圳市星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中心区N5区宏发领域花园4栋2628(办公场所),组织机构代码550344019。法定代表人尹婷婷。委托代理人陈强,广东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宁鹏达,男,198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稷山县。被告深圳市俊杰计算机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后海路东帝海景家园1栋03-06号。法定代表人李松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星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俊杰计算机网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系列案中,原告深圳市星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星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星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各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各案余款人民币25元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喻 湜

人民陪审员  叶国璜

人民陪审员  王希乔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