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海民初字第994号原告厦门永大橡塑五金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林董任路2号之一。法定代表人郭淑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南平、许文静,福建嘉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春妗,女,1959年2月5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住台湾地区。被告王萍,女,台湾地区居民,住台湾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永大橡塑五金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春妗、王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永大橡塑五金工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永大橡塑五金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永大橡塑五金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郭 静
审 判 员 陈基周
人民陪审员 蔡明群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雷镜煌附:本裁定所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