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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6786号

宋海与余艳玲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27
公开日期
2017-12-29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当事人
宋海,余艳玲,深圳市海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6786号原告宋海,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阳,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艳艳,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艳玲,女,汉族,第三人深圳市海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申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887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收取14443.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廖 劲 锋

人民陪审员 武   农

人民陪审员 彭   风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钟鸣(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