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深中法执字第260-2号申请执行人何华英,女,××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深圳市××城××号。申请执行人陈肖娥,女,××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深圳市××城××号。被执行人陈国保,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深圳市××路××室。被执行人曾立,女,××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深圳市××路××室。被执行人张玉美,女,××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深圳市××路××室。被执行人马军,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深圳市××路××室。申请执行人何华英、陈肖娥与被执行人马军、陈国保、曾立、张玉美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2012)中国贸仲深裁字第D4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何华英请求被执行人陈国保、曾立、张玉美偿还人民币125000、50000、25000元等,陈肖娥请求被执行人马军偿还人民币300000元等,共同请求被执行人陈国保、曾立、张玉美、马军连带偿还仲裁费人民币258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下列财产进行了控制:(一)冻结被执行人马军持有的3000股xx股份证券。(二)冻结被执行人陈国保(身份证号码xx)×××账号内的存款人民币150800元,并扣划了陈国保在该帐户存款人民币179145元至本院银行帐户。(三)冻结被执行人张玉美(身份证号码xx)×××账号内的存款人民币50800元,并扣划了张玉美在该帐户存款人民币30589元至本院银行帐户。(四)冻结被执行人曾立、马军分别持有的深圳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10%、60%的股权。(五)冻结马军持有的深圳市XX发展有限公司10%的股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2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请求终止本案执行并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强制执行及控制,其理由是: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2012)深中法涉外仲字第16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不予执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2012)中国贸仲深裁字第D47号裁决。
本院查明:本院于2012年10月23日作出(2012)深中法涉外仲字第16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不予执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2012)中国贸仲深裁字第D47号裁决。该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本院已裁定不予执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2012)中国贸仲深裁字第D47号裁决,被执行人申请终止执行并解除对其财产的控制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马军、陈国保、曾立、张玉美所有财产的查封、冻结及扣押,退还陈国保存款人民币179145元,退还张玉美存款人民币30589元。
二、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雷 激
审 判 员 高 洁
代理
审判员 尚彦卿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徐 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