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利刑初字第98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和民(又名郭俊良),男,1969年10月8日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2012年8月15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利津县看守所。利津县人民检察院以利检刑诉〔2012〕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和民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2年10月2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利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洪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和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利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993年12月18日晚10时许,被告人郭和民从邻居家回来后,因女儿(10个月)哭闹,遂与被害人赵某(未婚妻)发生口角,后被告人郭和民将赵某的头部打伤,当晚赵某经利津县原付窝卫生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经法医学鉴定,死者赵某系由钝器打击致颅脑损伤死亡。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指控被告人郭和民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要求依据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予以处罚。
被告人郭和民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未提出辩解理由。
经审理查明,1993年12月18日晚10时许,被告人郭和民从外串门回家后,因10个月大的女儿生病哭闹,遂与未婚妻赵某发生口角,后被告人郭和民用拳头击打赵某的头部,赵某昏倒后,被告人郭和民随即与他人将被害人赵某送往利津县原付窝卫生院抢救,被害人赵某经当夜救治无效后死亡。后经法医学鉴定,死者赵某系由钝器打击致颅脑损伤死亡。12月19日,被告人郭和民外逃。2012年8月15日,被告人郭和民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郭和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当庭供认,并有证人郭某1、姜某、郭某2、李某、张某、王某的证言,现场照片、尸体检验报告书、DNA检验鉴定书、发破案证明、户籍证明、日记本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和民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郭和民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本院为严肃国法、惩治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郭和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15日起至2022年8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李玉华
审判员 王 华
审判员 张兆军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巴 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