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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刑初字第1891号

吴东风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27
公开日期
2016-12-09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受贿
当事人
吴东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甬慈刑初字第189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东风,家住慈溪市。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2年6月18日被传唤到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依法逮捕。辩护人范红枫,浙江上林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2)19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东风犯受贿罪,于2012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10月12日建议对本案延期审理,同年11月9日建议恢复审理,本院均于同日予以同意。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勋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东风及其辩护人范红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至2012年,被告人吴东风利用担任慈溪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管理科科长、土地储备中心副主任(主持工作)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257500元。具体分述如下:

一、收受孙某贿赂的事实2007年年初,被告人吴东风在担任慈溪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管理科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孙某和徐某联合拍得慈土储(城区)22#地块(孙某要22-B地块)提供帮助。2007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吴东风在其家中非法收受孙某为表示感谢而送予的人民币60000元。

二、收受徐某贿赂的事实2007年年初,被告人吴东风在担任慈溪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管理科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徐某和孙某联合拍得慈土储(城区)22#地块(徐某要22-A地块)提供帮助。2007年上半年,被告人吴东风在慈溪市新城大道一茶座内非法收受徐某为表示感谢而送予的人民币50000元。

三、收受吕某贿赂的事实2009年,被告人吴东风在担任慈溪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储备中心副主任(主持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对宁波市嘉润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慈溪市观海卫地块实施“宜居效益”工程予以关照,后被告人吴东风在其办公室内非法收受该公司总经理吕某送予的人民币100000元。

四、收受陆某贿赂的事实2008年至2010年,被告人吴东风在担任慈溪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储备中心副主任(主持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对金轮集团实施“退二进三”工程予以关照。2010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吴东风在金轮集团董事长陆某家中非法收受陆某为表示感谢而送予的人民币20000元。

五、收受谢某均贿赂的事实2011年初,被告人吴东风在担任慈溪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储备中心副主任(主持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谢某均等人拍得慈土储(天元)1101#地块提供帮助,并于年初在慈溪市“一品空间”大厦楼下非法收受谢某均送予的一箱(50条)软中华香烟,价值人民币27500元。被告人吴东风到案后,主动交代了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尚未掌握的其他同种较重罪行,其家属已代为退缴全部赃款。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东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吴东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判处。

被告人吴东风辩称,其没有收受孙某、徐某、吕某送予的人民币;对起诉书指控的后二起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范红枫辩护,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吴东风的辩解予以关注和重视。如果经调查,最后认定被告人吴东风五起受贿事实全部成立的话,被告人吴东风有坦白情节,其家属已代为退缴全部赃款,其平时表现较好,犯罪人身危险性较小,请求法庭从轻处罚。如果经调查,如被告人所说,前三起事实不成立的话,因后二起事实是被告人吴东风在相关部门没有掌握的前提下主动交代的,应认定为自首。

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2年,被告人吴东风利用先后担任慈溪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管理科科长、土地储备中心副主任(主持工作)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257500元。具体分述如下:

一、收受孙某贿赂的事实2007年年初,被告人吴东风在担任慈溪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管理科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孙某和徐某联合拍得慈土储(城区)22#地块(孙某要22-B地块)提供帮助。2007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吴东风在其家中非法收受孙某为表示感谢而送予的人民币60000元。

二、收受徐某贿赂的事实2007年年初,被告人吴东风在担任慈溪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管理科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徐某和孙某联合拍得慈土储(城区)22#地块(徐某要22-A地块)提供帮助。2007年上半年,被告人吴东风在慈溪市新城大道一茶座内非法收受徐某为表示感谢而送予的人民币50000元。

三、收受吕某贿赂的事实2009年,被告人吴东风在担任慈溪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储备中心副主任(主持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对宁波市嘉润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慈溪市观海卫地块实施“宜居效益”工程予以关照,后被告人吴东风在其办公室内非法收受该公司总经理吕某送予的人民币100000元。

四、收受陆某贿赂的事实2008年至2010年,被告人吴东风在担任慈溪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储备中心副主任(主持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对金轮集团实施“退二进三”工程予以关照。2010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吴东风在金轮集团董事长陆某家中非法收受陆某为表示感谢而送予的人民币20000元。

五、收受谢某均贿赂的事实2011年初,被告人吴东风在担任慈溪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储备中心副主任(主持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谢某均等人拍得慈土储(天元)1101#地块提供帮助,并于年初在慈溪市“一品空间”大厦楼下非法收受谢某均送予的一箱(50条)软中华香烟,价值人民币27500元。案发后,被告人吴东风的家属已代为退缴全部赃款。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及本院依职权调取,并经庭审质证、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孙某的证言笔录,证实:2007年1月份左右,其在报纸上看到白河小区有地块有出让,其就找到吴东风,咨询该宗地块拍卖出让的相关事宜。吴东风说徐某想要A地块,问其是否可以同徐某联合参加竞拍,这样成功的几率要大,其就同其朋友商量一下同意了。后来其同徐某就联合拍得了该宗地块。拍的价格算便宜的,所以自己感觉上很好,其就想要感谢一下吴东风。于是在2007年的春节期间,其开车到了吴东风家里,送了他6万元现金和香烟,当时吴东风客气了一下,最终还是收下了。吴东风在这件事情上帮了忙,向其透露了信息,所以其送了6万元钞票给吴东风,表示对他帮忙的感谢,也是为了同他搞好关系,以便今后能继续得到他在工作上的关照和支持。2.证人徐某的证言笔录,证实:2007年上半年,其想拍卖白河小区22-A地块,因为当时吴东风是慈溪国土局的分管土地拍卖的科长,具体负责该地块的拍卖工作,其就去向吴东风咨询了该宗土地拍卖的相关信息,吴东风告诉其孙某也想拍卖这块土地,并建议他们两个人可以联合参加竞拍。后来其同孙某联合参加了该地块的竞拍,并最终中标。其拍得该地块以后,为了感谢吴东风的关照,其于某日在新城大道的一个茶座内送了5万元钞票给他,同时其也是为了同他搞好关系,以后能继续得到他工作上的帮助和关照。3.证人吕某的证言笔录,证实:2009年,其公司开发的项目在实施“退二进三”的过程当中,其听到风声说,“退二进三”政策存在一定的分歧,其担心不能享受“退二进三”政策,就希望吴东风在办理手续的时候能快一点,因为有些手续上的事情是他们土地储备中心在负责的,吴东风是储备中心的领导,其就让他关照关照,在办理过程中其多次同吴东风说起过让他帮帮忙,手续上给其办的快一点,吴东风说他会尽力的。后来,其公司开发的项目的地块土地手续都顺利办好了,也享受了“退二进三”政策,因此其为了感谢吴东风的帮忙和关照,就在土地手续办好之后,在吴东风的办公室里送给了他10万元钞票,吴东风推辞了几下,最终还是收下了。4.证人陆某的证言笔录,证实:2010年春节的时候,吴东风到其家里来拜年,其给了吴东风一只2万元的红包,一方面是表示一下过年的喜庆,另外也是感谢他在其公司土地拍卖上的关照和帮忙。5.证人谢某均的证言笔录,证实:2011年春节后,其向朋友要了吴东风的电话号码,给吴东风打了个电话。吴东风在电话里说他在一品空间大厦一个朋友家里,让其去那里同他碰面。其一个人开车去了一品空间大厦同吴东风见了面。其跟吴东风说以后有什么好的土地信息给其留意一下,其好搞点投资。吴东风说现在的土地、房产投资行情不好的,如果有好的土地什么的会给其打电话的。当时其就把事先准备好的一箱50条冬虫夏草香烟和一箱红酒送给了吴东风,吴东风客气了一下就收下了。其当时想吴东风是国土局工作的,在土地信息方面比较的灵通,其是想让他给其留意点,有好的信息给其提供一下,关照其一下,能帮忙的帮帮忙,所以其送了上述财物给吴东风。后其参股竞拍得天元1101号地块。6.慈土储(城区)22#地块相关资料、宁波市嘉润置业有限公司实施“宜居效益”工程的相关书证、金轮集团实施“退二进三”相关书证、慈土储(天元)1101#地块相关资料,证实:被告人吴东风系该些项目的经手人之一。7.收条,证实:邹某从谢某均处收土地投资款4422万元,占天元1101地块股份的25%。8.慈溪市烟草专卖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及附件,证实:中华(软329)批发价格为550元/条、冬虫夏草批发价格为900元/条。9.慈溪市罚没暂扣款现金专用缴款单,证实:被告人吴东风的家属已代为退缴全部赃款。10.慈溪市国土资源局职能设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慈溪市土地储备暂行办法、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证实:土地利用管理科及土地储备中心的工作职责等情况。11.慈溪市土地管理局文件、中共慈溪市委组织部文件、中共慈溪市土地管理局党组文件、中共慈溪市国土资源局党委文件、中共慈溪市国土资源局委员会文件、中共慈溪市委组织部文件及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吴东风的身份、任职情况。12.案发经过,证实: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5月在侦查中发现吴东风涉嫌受贿,于同年6月18日以涉嫌受贿罪对吴东风立案侦查,同月19日执行刑事拘留,7月3日执行逮捕。在侦查过程中,吴东风除如实交代检察机关掌握的其收受徐某贿赂的犯罪事实外,还主动交代了大部分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其收受其他人贿赂的犯罪事实。13.被告人吴东风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供认:大概在2007年初,孙某和徐某合作拍得白河小区的那块土地时,其担任国土局土地利用科科长,土地相关手续的办理都是由其经手的,平常他也向其咨询这块土地方面的相关事情,在办理该块土地相关手续的过程中双方配合比较好的,孙某很感谢其对他的关照和帮助。孙某和徐某拍得的土地必须同相邻的另一块地整体开发,许多事情还需要其出面协调,在手续办理方面还需要其继续给予他关照,基于上面两个原因,孙某在2007年春节期间到其家里送其6条香烟和6万元钞票。大概在2007年初,徐某和孙某联合拍得了白河小区的一宗土地,她和孙某每人一块。该地块拍卖之前,徐某来其这里咨询过该块土地的相关信息,后来她同孙某联合拍卖,大概过了两个月,徐某打电话给其,想和其见个面,于是其印象中是在新城大道的一个茶座里见面的。见面后,其二人聊了一会,徐某送给其5万元人民币,说是感谢其在她买地的过程中对她的关照,同时以后在土地的建设过程中还需要其出面协调,需要其继续关照和支持她,于是其就收下了。2008年,根据观海卫镇政府要求,吕某同几个老板从法院拍卖来的地块,按照市委市政府“宜居效益”工程政策,要改变原来的土地用途性质,相关的手续到2009年办好。因为当时其是土地储备中心的副主任,吕某公司开发的土地手续办理是由其经手的,在办理过程中,其在工作上有关土地手续方面给他们指导一下,在时间上抓的紧一点,手续办得快一点,因此他比较感谢其。土地手续办好以后,有一天,吕某和其电话联系后,来到其办公室,送给其10万元现金,说其在他的公司实施“宜居效益”工程的时候,在工作上比较的支持他,出了不少力,配合的比较好,送其这笔钞票表示对其的感谢,于是其就收下了。2010年春节以后,其到陆某家里拜年,陆某送给其一个红包,红包里是2万元人民币,说是给其女儿的压岁钱,其推辞不要,但他一定要给其,其就收下了。陆某送给了其2万元钞票一方面是春节期间,表示一下喜庆,另一方面主要也是其在他公司“退二进三”过程中,合作比较愉快,在工作中其给予了他关照,出于表示对其的感谢。2011年初一天,其在一品空间大厦一个朋友家里玩,谢某均电话联系其,后在一品空间楼下见面。他说他想买天元的一块土地,让其关照一下。其告诉他这块土地已列入年度出让计划,准备出让,主持人可能是其,但是其觉得这块土地升值空间不大。然后他就送给了其一箱50条软中华香烟和一箱红酒,总价值大概4万元左右,他送其烟酒是向其咨询一下这块土地的相关信息,同时让其在该块土地挂牌出让的过程中给予他关照,最终谢某均与别人一起合伙拍得了这块土地。针对被告人吴东风的辩解及辩护人范红枫的辩护意见,本院综合评判如下: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东风收受孙某、徐某、吕某贿赂的事实,被告人吴东风在侦查阶段曾多次供述,并有证人孙某、徐某、吕某的证言及相关书证予以证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吴东风的辩解没有合理的理由,且没有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吴东风在庭审中予以翻供,故不能认定其有坦白情节。辩护人范红枫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东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钱财,数额达人民币二十五万余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东风已退缴赃款,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范红枫请求对被告人吴东风从轻处罚的相关合理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吴东风的违法所得,应予追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东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八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6月18日起至2023年2月17日止。并处的没收财产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二、被告人吴东风违法所得的人民币二十五万七千五百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胡    慧

人民陪审员 周  金  海

人民陪审员 褚  忠  华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孔文静(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