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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龙法执字第6212号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与李某某、黄某某、李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27
公开日期
2016-04-20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李某某,黄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深龙法执字第6212号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法定代表人魏某某,行长。被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黄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某某、黄某某、李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深龙法民二初字第19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于2012年1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执行人李某某、黄某某、李某某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10000元的财产或等值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 龙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国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