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280号
申请执行人:柯保国,男,汉族,1975年12月21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武穴市。
被执行人:山西能源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双塔西街***号。
被执行人:山西能源总公司吕梁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永宁西路*号。
负责人:康文斌。申请执行人柯保国与被执行人山西能源总公司、山西能源总公司吕梁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柯保国为防止被执行人山西能源总公司、山西能源总公司吕梁分公司转移财产,于2012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2年5月7日作出(2012)鄂武穴民初字第006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山西能源总公司、山西能源总公司吕梁分公司的银行存款33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2年11月20日已冻结被执行人山西能源总公司、山西能源总公司吕梁分公司在银行帐户存款33万元,现申请执行人柯保国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2)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280号案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博林执行员 陈 彬执行员 喻政胜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蒋明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