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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船民一初字第949号

于进云与朱新平、吉林鸿博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舒兰市兴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27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于进云,朱新平,吉林鸿博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舒兰市兴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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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船民一初字第949号

原告:于进云,住吉林市。

委托代理人:于蕴华,吉林市船营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朱新平,住吉林市。

被告:吉林鸿博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

法定代表人:高常念,董事长。

被告:舒兰市兴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舒兰市。

法定代表人:王石和,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于��云与被告朱新平、吉林鸿博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舒兰市兴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进云于2012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进云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进云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王新颖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申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