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咸秦执恢字第00002号申请执行人燕玉娥。被执行人李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咸秦民初字第0042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医疗费等费用13177.9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400元、本案执行费110元。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医疗费115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110元,该案现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0)咸秦民初字第00425号民事判决书;(2013)咸秦执恢字第00002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志辉
代理
审判员 郭云鹏
代理
审判员 张 丹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军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