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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永刑附民执字第5号

王小东与郎劲松故意伤害罪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小东,郎劲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永刑附民执字第5号

申请执行人:王小东,男,1991年7月2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执行人:郎劲松,男,1970年2月3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永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小东与被执行人郎劲松故意伤害罪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郎劲松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1)永刑初字第105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焦桂香

审判员  于洪军

审判员  樊明鑫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 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