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山执字第684号
申请执行人:许明霞。
被执行人:王五星。本院在执行许明霞诉王五星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山阳区人民法院(2008)山民初字第7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洪亮执行员 王彦胜执行员 马宏伟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苏志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