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永民执字第448号申请执行人刘玉波。委托代理人刘天野,系刘玉波女儿。被执行人王玉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玉波与被执行人王玉玺(2012)永民执字第44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玉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玉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永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永民二初字第7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焦桂香
审判员 于洪军
审判员 樊明鑫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逸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