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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永民执字第448号

刘玉波与王玉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27
公开日期
2016-06-20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玉波,王玉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永民执字第448号申请执行人刘玉波。委托代理人刘天野,系刘玉波女儿。被执行人王玉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玉波与被执行人王玉玺(2012)永民执字第44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玉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玉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永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永民二初字第7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焦桂香

审判员  于洪军

审判员  樊明鑫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逸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