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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江民一初字第2858号

徐某与南宁市某某某开发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27
公开日期
2015-11-29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江民一初字第2858号原告徐某。被告南宁市某某某开发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某某某路8号某某E栋2楼。

原告徐某诉被告南宁市某某某开发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19日受理后,原告于同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李姗姗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