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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秦民初字第00018号

原告张某诉被告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盛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0018号原告张某,女,1987年6月26日生。委托代理人王成,男,系陕西省周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盛某某,男,1984年11月10日生。委托代理人张抗定,男,系咸阳市秦都区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张某与被告盛某某2008年11月经人介绍认识,2009年2月9日登记结婚,2010年6月24日生一男孩盛某某。婚后因性格不和,经常吵架,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张敏于2012年10月9日诉至法院,请求: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盛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付300元抚养费至孩子独立生活止;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并要求抚养孩子。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张某与被告盛某某离婚。婚生子盛某某由被告盛某某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自理。夫妻共同财产:两床被子、两床单子归原告张敏所有,原、被告衣物归其个人所有。

四、双方再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自愿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程保理

代理

审判员  余卓君

代理

审判员  文 娟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田 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