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二中刑执字第3105号

刘俊吾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27
公开日期
2016-06-10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刘俊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二中刑执字第3105号罪犯刘俊吾,现在天津市河西监狱服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0日作出(2011)滨汉刑初字第85号判决,以被告人刘俊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执行机关河西监狱于2012年11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西监狱提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先后多次获得不同等级奖励,据此提出对该犯减刑二个月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有执行机关授予的奖励证明为证。

本院认为,该犯的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俊吾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不变。(刑期自2011年3月2日起至2013年1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琳

代理

审判员  王自力

代理

审判员  周吉成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郭 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