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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永商初字第2083-2号

倪成纲与吕泽亮、浙江太平工贸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倪成纲,吕泽亮,浙江太平工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永商初字第2083-2号

原告:倪成纲。

委托代理人:徐飞晨。

被告:吕泽亮。

被告:浙江太平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泽亮。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成纲与被告吕泽亮、浙江太平工贸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倪成纲于2012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倪成纲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倪成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780元,减半收取5239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7390元,由原告倪成纲负担。

审 判 长  张丽英

人民陪审员  吕秀荷

人民陪审员  杨凤云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章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