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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宛民初字第263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宛城区支行与周振富、马银玲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2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宛城区支行,周振富,马银玲,周振山,张景云,李荣章,王汉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宛民初字第26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宛城区支行法定代表人李中旗,任行长。被告周振富,男,1963年11月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被告马银玲,女,1964年3月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被告周振山,男,1962年4月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被告张景云,女,1966年12月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被告李荣章,男,1962年12月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被告王汉华,女,1962年4月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本院受理原告诉六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于2012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诉讼费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韩中才

审判员  卫本理

审判员  曹聚改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马俊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