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902民初619号
原告:何皆合,男,199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康均,广东法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英芸,广东法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水裕,男,198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广东茂名人,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晓,儋州市为民众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住所地:茂名市高凉中路**号。
负责人:戴光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凯艳,该公司员工。
原告何皆合诉被告徐水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受理。
原告何皆合于2018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皆合在本院作出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皆合撤诉。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470元,由原告何皆合承担。
审判员 李钦明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丹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