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象民初字第1338号

广州市阿盖特科技有限公司与桂林橡胶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27
公开日期
2015-08-04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州市阿盖特科技有限公司,桂林橡胶机械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象民初字第1338号原告广州市阿盖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科学城光谱西路3号邮通大楼三楼。法定代表人陈立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光晖,广西同盛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振华,广西同盛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桂林橡胶机械厂,住所地:桂林市将军路**号。法定代表人张俊山,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阿盖特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桂林橡胶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2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阿盖特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3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2015元,余款201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 判 员 刘海鹏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兼

书记员 蒙晓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