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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六裕执字第416号

黄显霞与严正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27
公开日期
2016-12-29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显霞,严正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六裕执字第416号申请执行人黄显霞,女,汉族,1959年12月9日出生,住六安市金安区。被执行人严正家,男,汉族,1953年6月1日生,住六安市裕安区。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按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12)六裕民二初字第00245号民事判决书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于2012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未查实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目前财产状况不明,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款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12)六裕执字第49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继续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葛先悦

审判员  郑东波

审判员  周维真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肖 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