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二中刑执字第3037号罪犯毕厚军,现在天津市河西监狱服刑。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22日作出(2009)东刑初字第29号判决,以被告人毕厚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缴纳)。在刑罚执行期间,该犯已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河西监狱于2012年11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西监狱提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先后多次获得不同等级奖励,据此提��对该犯减去余刑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有执行机关授予的奖励证明为证。
本院认为,该犯的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毕厚军减去余刑,予以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琳
代理
审判员 王自力
代理
审判员 周吉成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郭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