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横法执字第000146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申请执行人郭某某。被执行人顾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某、郭某某与被执行人顾某某(2012)横民初字第00196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顾某某赔偿申请人杨某某医疗费2351.90元、误工费498元、护理费49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元、营养费120元,共计人民币3647.90元;赔偿申请人郭某某的车辆损失18565.20元、拖车费900元、停车费1200元、施救费3000元、鉴定费60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29665.2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25元。本院于2012年8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以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350元,此案经本院多次执行,由于被执行人顾某某家境贫困,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给予申请执行人司法救助20000元,下余部分申请执行人表示自愿放弃。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2)横民初字第001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兴旺
审判员 李 春
审判员 谢加富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荫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