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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青法执字第1480号

王美秀与青州市金顺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2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美秀,青州市金顺食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青法执字第1480号申请执行人王美秀。被执行人青州市金顺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长强,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美秀与被执行人青州市金顺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0)青法民初字第3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鲍茂方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乃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