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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343号

陈建峰与张立军管辖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26
公开日期
2017-04-19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建峰,张立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343号原告陈建峰。被告张立军。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在答辩期内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认为,我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管辖。在本案审理中,根据调取了被告在深圳市的居住证信息,内容载明被告从2011年1月26日起就在深圳办理了居住证,住址在禾水坑博罗帐1栋宿舍新城洗涤厂宿舍101。同时,本院根据被告的申请到深圳市宝华白马实业有限公司调取了罗湖区东门人民北路耀华楼三楼94档的租赁合同,合同的乙方当事人之一载明系“张华”,与本案原告提供的欠条上的欠款人“张华”一致。经审查,

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诉讼。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与经常经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并不在其户籍地湖北省沙洋县,而有证据证明被告在罗湖区东门人民北路耀华楼三楼94租有店面并从事经常活动,故本院认定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我院辖区,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张立军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郑有培

人民陪审员  朱水旺

人民陪审员  战和祥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