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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柴商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2-11-26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浙江成路担保有限公司与宁波协力模具技术有限公司、宁波市奥德捷户外用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成路担保有限公司,宁波协力模具技术有限公司,宁波市奥德捷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甬仑柴商初字第253号原告:浙江成路担保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215903-7)。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明州路223号。法定代表人:蒉伟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楼科军,该公司职员。被告:宁波协力模具技术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888037-1),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霞浦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杜富良,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宁波市奥德捷户外用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106493-0),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霞浦浦堤路11号。法定代表人:郑燕群,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浙江成路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协力模具技术有限公司、宁波市奥德捷户外用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浙江成路担保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楼科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宁波协力模具技术有限公司、宁波市奥德捷户外用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原告浙江成路担保有限公司起诉称:2011年10月8日、9日案外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与被告宁波协力模具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临商仑银借字第110102036号、第110102037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二份,约定被告宁波协力模具技术有限公司向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分别借款250万元和500万元。与原告签订编号为:临商仑银借字第110102036号、第110102037号保证合同二份,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宁波协力模具技术有限公司向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的上述借款分别提供82万元和3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2012年3月29日案外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与被告宁波协力模具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临商仑银承兑字第120102021号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宁波协力模具技术有限公司作为申请人向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申请承兑汇票共肆拾张,合计金额500万元。与原告签订编号为:临商仑银承兑字第120102021号保证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宁波协力模具技术有限公司向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的商业汇票银行承兑提供25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原告上述三笔担保均由被告宁波市奥德捷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为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上述合同签订后,案外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依约向被告宁波协力模具技术有限公司发放了贷款和承兑。后被告宁波协力模具技术有限公司未按约偿还贷款本息,原告作为担保人在2012年9月29日代为归还了被告宁波协力模具技术有限公司的贷款本息共计632万元。现起诉,要求:一、被告宁波协力模具技术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垫付的借款本息632万元;二、被告宁波市奥德捷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对被告宁波协力模具技术有限公司上述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提供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各二份,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合同一份,保证合同、反担保合同书、股东会决议各三份,银行承兑汇票十五份,代偿凭证四份等证据用以证明上述事实。被告宁波协力模具技术有限公司、宁波市奥德捷户外用品有限公司未答辩,亦未有证据向本院提供。经审理,原告提供的证据系原件,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自动放弃答辩及质证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经审核后依法予以采信。据此,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案外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与被告宁波协力模具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案外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的保证合同,原告与被告宁波市奥德捷户外用品有限公司签订的反担保合同书均合法有效。原告承担了还款责任后取得了要求被告宁波协力模具技术有限公司归还借款的权利,也可以要求被告宁波市奥德捷户外用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正当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宁波协力模具技术有限公司、宁波市奥德捷户外用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宁波协力模具技术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成路担保有限公司垫付的借款本息632万元;二、被告宁波市奥德捷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对被告宁波协力模具技术有限公司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宁波市奥德捷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在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履行保证责任范围内的款项向被告宁波协力模具技术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6040元,由被告宁波协力模具技术有限公司、宁波市奥德捷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81×××01,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如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拒不履行的,权利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严学军代理审判员  廖次艳人民陪审员  梅振祥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利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