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烟牟执字第1647号
裁判日期: 2012-11-26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孙加选、于辉与被执行人崔红玉、任丛丛、崔伟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加选,于辉,崔红玉,任丛丛,崔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烟牟执字第1647号申请执行人孙加选,女,汉族,1973年1月24日出生,住址烟台市芝罘区。申请执行人于辉,男,汉族,1974年6月8出生,住址烟台市芝罘区。被执行人崔红玉,女,汉族,1963年8月7日出生,住址乳山市。被执行人任丛丛,女,汉族,1986年3月5日出生,住址乳山市。被执行人崔伟,男,汉族,1982年9月18日出生,住址乳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加选、于辉与被执行人崔红玉、任丛丛、崔伟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崔红玉、任丛丛、崔伟住所地在乳山市人民法院辖区,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将本案移送乳山市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2)烟牟执字第16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效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世东代理审判员 薛采东代理审判员 杨先政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牟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