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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惠博法湾保字第3号

姚权景与李大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姚权景,李大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头签发人发邓远标2012-11-27核稿人已核稿。朱友良2012-11-26拟或稿拟单稿位人石湾人民法庭李敏娴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机密等级内部文件附件发印行发范份围数范围:份数:份文件编名(2012)惠博法湾保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发出日期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惠博法湾保字第3号申请人姚权景,男,汉族,1940年11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博罗县。被申请人李大辉,男,汉族,1972年9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信宜市。

申请人姚权景与被申请人李大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姚权景于2012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李大辉所有的申请人姚权景与被申请人李大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姚权景于2012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李大辉所有的粤KY28**号小型轿车;并已提供担保。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款为:姚振华存在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湾信用社的存款10000元(账号:80010000344709160)。粤K×××××申请人姚权景与被申请人李大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姚权景于2012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李大辉所有的粤KY28**号小型轿车;并已提供担保。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款为:姚振华存在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湾信用社的存款10000元(账号:80010000344709160)。号小型轿车;并已提供担保。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款为:姚振华存在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湾信用社的存款10000元(账号:申请人姚权景与被申请人李大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姚权景于2012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李大辉所有的粤KY28**号小型轿车;并已提供担保。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款为:姚振华存在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湾信用社的存款10000元(账号:80010000344709160)。80×××60申请人姚权景与被申请人李大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姚权景于2012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李大辉所有的粤KY28**号小型轿车;并已提供担保。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款为:姚振华存在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湾信用社的存款10000元(账号:80010000344709160)。)。

申请人姚权景与被申请人李大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姚权景于2012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李大辉所有的粤KY28**号小型轿车;并已提供担保。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款为:姚振华存在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湾信用社的存款10000元(账号:80010000344709160)。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李大辉所有的粤KY28**号小型轿车。

一、查封被申请人李大辉所有的粤KY28**号小型轿车。

二、冻结申请人姚权景提供的担保款:姚振华存在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湾信用社的存款10000元(账号:80010000344709160)。

二、冻结申请人姚权景提供的担保款:姚振华存在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湾信用社的存款10000元(账号:80010000344709160)。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朱友良

代理

审判员钟伟志

代理

审判员李敏娴

二O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雪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