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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瑶民一初字第00017号

陈超与王少杰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26
公开日期
2016-03-18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超,王少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瑶民一初字第00017号

原告:陈超,男,197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委托代理人:程军,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毕孟琪,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少杰,男,197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超与被告王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超于2012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王少杰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以苏李民、陈国庆名下按份共有的位于沿河路222号柏景湾叠翠轩*幢**室的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陈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少杰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顾苏淮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史希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