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瑶民一初字第00017号
原告:陈超,男,197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委托代理人:程军,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毕孟琪,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少杰,男,197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超与被告王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超于2012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王少杰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以苏李民、陈国庆名下按份共有的位于沿河路222号柏景湾叠翠轩*幢**室的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陈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少杰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顾苏淮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史希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