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南民一初字第988号
裁判日期: 2012-11-2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南民一初字第988号原告:徐某,女,1971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被告:王某,男,197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本院于2012年8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定于2012年11月30日上午9时开庭,因原告徐某以与被告王某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离婚纠纷诉讼,经审查,原告徐某的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离婚纠纷的诉讼。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 判 员 潘礼银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程 晨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