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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安民初字第557号

裁判日期: 2012-11-26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刘志军与马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军,马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安民初字第557号原告刘志军,男,198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安次区。被告马超,男,1984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永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军与被告马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志军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志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刘志军负担。审判员  张莉莉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国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