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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衢刑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2-11-26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魏某、罗某等传播淫秽物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罗某,徐某甲

案由

传播淫秽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衢刑初字第21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某。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1年11月24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罗某。2008年8月2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1年12月2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徐某甲。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2年3月1日被取保候审。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以衢江检刑诉(2012)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罗某、徐某甲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2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2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崔文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罗某、徐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3月以来,被告人魏某通过网络获取包含有约1465个快播视频链接,并通过电子邮件向王某(另案处理)等5人传播,王某又将电子邮件传播给童某等4人,童某又传播给被告人罗某等2人。被告人罗某收到电子邮件后,将电子邮件传播给被告人徐某甲等6人。被告人徐某甲收到电子邮件后,将电子邮件传播给3名网友。经勘查,被告人魏某、罗某、徐某甲传播的电子邮件内共有视频播放地址1465条,有1298段视频可直接播放并成功下载。经鉴定,该1298段视频均属于淫秽物品。上述事实,被告人魏某、罗某、徐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证人宋某、姜某、吾金明、叶某、毛某、童某、王某、徐某乙等的证言,被告人魏某、罗某、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淫秽物品审查鉴定报告,远程勘查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罗某、徐某甲传播含有淫秽视频的网站链接,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魏某、罗某、徐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均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魏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罗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徐某甲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汪 琳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翁成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关注公众号“”